知识传递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文章来源:一氧化碳中毒   发布时间:2021-4-27 18:43: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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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标准自年7月1日起实施,现有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自年1月1日起应执行新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2.烟气含氧量(干烟气,烟气取样口)由6%-10%调整至6%-15%。

3.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增加了烟气一氧化碳浓度要求(烟气取样口),CO小时均值≤mg/m3,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80mg/m3。

4.要求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在启、停炉时以及炉膛内温度低于1℃要求时使用,并应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符合要求。

5.取消了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指标。

6.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更低,标准更严。

7.企业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建立焚烧设施全部档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演练。

8.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温度升至≥1℃后再投入危险废物。自焚烧设施启动开始投入危险废物后,应逐渐增加投入量,并应在6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

9.焚烧设施停炉时,应通过助燃装置保证炉膛内温度符合≥1℃的要求,直至炉内剩余危险废物完全燃烧。

10.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排除时,应立即停止投入危险废物并应按照要求停炉。单套焚烧设施因启炉、停炉、故障及事故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每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应超60小时,炉内投入危险废物前的烘炉升温时段不计入启炉时长,炉内危险废物燃尽后的停炉降温时段不计入停炉时长。

11.在启炉、停炉、故障及事故规定的时间内,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评定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排放的烟气颗粒物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mg/m3。

12.应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1℃。

13.对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每月至少1次;对大气污染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2次,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14.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对于水污染物,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对于大气污染物,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15.除启炉、停炉、故障及事故规定条件外,CEMS日均值数据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未达到要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1℃),且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参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年12月19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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