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承租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出租屋

文章来源:一氧化碳中毒   发布时间:2020-10-28 19:09: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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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7日晚上,承租人钟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亲属起诉房东陈某,认为陈某提供租赁房屋未能保障租客的人身安全,对死者钟某死亡负有过错,要求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各种费用共计元。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房东陈某对出租自己所有的房屋给钟某居住,对该出租的管理有无尽到保障租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对造成钟某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有无过错。房东陈某与承租人钟某于年5月21日签订《租房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热水器的煤气由承租人钟某加充,钟某在用煤气热水时需要注意安全以免中毒,否则后果自负。涉案房屋的洗澡间内安装有排气扇,且排气扇能正常运转,另外,洗澡间显著地方张贴有《告示》,明确提示“珍惜生命安全,防止煤气中毒,请勿久用,后果自负”。在钟某因煤气中毒晕倒后,房东陈某马上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陈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方,尽到了对租客的安全告知、警示和及时发现、抢救、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的义务,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钟某的死亡无过错,不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受害者钟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生前在酒家从事厨房工作,对煤气安全使用有一定的认识,未注意自身洗澡安全,疏忽大意,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负有完全的责任。该案经连州市人民法院庭审主持调解,房东陈某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给死者家属元,但死者亲属不接受,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人民币元补偿款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其他的全部诉讼请求。死者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上诉。

房子可以租,安全“不能租”。房东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保姆式的绝对安全保障,而是在未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才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案中,承租人钟某因安全意识淡薄失去了生命,让原本完整的家庭顷刻间破碎,令人惋惜。这次惨剧的发生也引人深思。首先,作为房东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及时排除房屋内的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危及他人生命的意外事件。其次,无论房东还是承租人,都应加强安全意识,对屋中的电器进行定时的检查维修,尤其是冬天使用燃气热水器时更应该小心谨慎,保持室内通风避免发生意外,一次疏忽大意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

来源:连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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