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题目下方蓝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年第7号公告——关于《水泥包装袋》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主要涉及《水泥包装袋》、《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白砂糖》、《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大米》、《花生油》、《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年第7号
关于《水泥包装袋》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
年3月23日
序号
国家标准编号
国家标准名称
转化后的
国家标准编号
GB8-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GB/T8-
GB54.1-
造纸及纸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纸浆制造业
GB/T54.1-
GB55.1-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聚氯乙烯制造业
GB/T55.1-
GB55.6-
合成材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氯丁橡胶制造业
GB/T55.6-
GB57-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57-
GB5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59-
GB60-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60-
GB61-
炼焦业卫生防护距离
GB/T61-
GB62-
烧结业卫生防护距离
GB/T62-
GB66.1-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氮肥制造业
GB/T66.1-
GB66.2-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磷肥制造业
GB/T66.2-
GB68.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
GB/T68.1-
GB68.2-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2部分:石灰制造业
GB/T68.2-
GB68.3-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石棉制品业
GB/T68.3-
GB68.4-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
GB/T68.4-
GB70-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70-
GB71.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
GB/T71.1-
GB71.3-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3部分:硫酸制造业
GB/T71.3-
GB71.6-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6部分:硫化碱制造业
GB/T71.6-
GB71.7-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7部分:黄磷制造业
GB/T71.7-
GB71.8-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8部分:氢氟酸制造业
GB/T71.8-
GB72-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72-
GB74-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74-
GB75.1-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GB/T75.1-
GB78.1-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
GB/T78.1-
GB79-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GB/T79-
GB80.1-
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
GB/T80.1-
GB81-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81-
GB82.1-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皮革鞣制加工业
GB/T82.1-
GB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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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来源环保部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9]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防护距离标准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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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排放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其具体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97-)进行修订。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危险废物标准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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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3〕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核实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评〔〕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0-91)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使用该标准或其中内容时,需对其适用性进行分析。二、对新建水泥粉磨站项目,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计算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你厅分析确认GB/T0-91具有适用性,则可按其规定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将上述结果叠加绘出包络线来确定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三、对已批复、尚未验收的水泥粉磨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仍应执行环评及批复文件确定的标准和防护距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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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0-)7.6节及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具体条款,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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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到底何去何从?
从中央环保督察到各级环保督察,卫生防护距离是一个重要督察点。环评人、企业、管理者对卫生防护距离都比较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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