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租客煤气中毒死亡,房东被判赔偿

文章来源:一氧化碳中毒   发布时间:2017-9-9 20:05:17   点击数:
  每周一案

租客煤气中毒死亡,房东被判赔偿

事件背景

年7月,彭某为了上班方便,在广州天河区长兴路租了一间出租屋,出租屋的业主为李某。年3月9日,彭某被发现死于出租屋浴室内。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彭某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得知儿子死讯,彭某的母亲认为,儿子煤气中毒,李某应负主要责任,于是将李某告上法庭。法庭上,彭某的母亲表示,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李某也未保障出租屋的安全性,存在过错,应对彭某的意外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辩称:出租屋内的热水器、煤气罐并非由自己提供,而是彭某承租房屋后自己安装,且由于彭某承租后更换了房屋门锁,所以李某无法进入该房屋,对热水器的情况不知情。因此,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勘察确认:涉案热水器为全自动燃气热水器,机身标签显示制造日期为年9月,并载明“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热水器的制造日期为年9月,而彭某从年7月份才承租涉案房屋,该热水器的使用年限已有约14年,早已超过安全期限。而涉案热水器安装在室内,与厂家提示不符,因此涉案热水器存在安装不当的情形。李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安全居住的房屋。对于李某主张热水器并非其安装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结合本案热水器的使用年限和安装情况,以及死者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情形,法院认为:李某应对彭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彭某的母亲34万元。

律师评析1李某为何要对彭某身亡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根据以上规定,李某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对出租房屋及承租人承担以下义务:一是对于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二是对于上述因素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

结合本案中的情况,既然热水器已经使用多年,李某也并未维护或更换,直至将房屋租赁给彭某后,也未定时去查看房屋及内部设备的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其对彭某的身亡应当承担一定过错比例的赔偿责任。

2热水器的生产厂家是否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时提到了热水器超过安全期限,何谓安全期限呢?目前,我国颁布实施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但《通则》中并没有明确各类家电产品的“保质期”为多少年,而细则至今未出台。但根据家用电器国际通行年限,电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而本案中的热水器早已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应当进行更换以避免安全隐患。

另,如本案是因为热水器的质量缺陷到导致的安全事故,彭某的母亲或李某又是否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责任呢?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鉴于以上规定,本案的热水器已经超过了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彭某的母亲及李某均难以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在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对于租赁的标的物房屋,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①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及租赁房屋期间,应当定期对房屋、设备进行检查,了解出租房屋的状态,出租人一定要改变“房屋出租后就与自己无关”的心态。既然法律规定了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义务,出租人就应当及时履行义务,排除安全隐患,同时,这样做也可以了解到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以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风险。

②承租人也应当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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