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租客出租屋内洗澡,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文章来源:一氧化碳中毒   发布时间:2016-8-8 19:12:32   点击数:
  

贵州租客出租屋内洗澡,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希望死者父母节哀顺变,保重身体!这件事也给了大家一个警示,在安装、使用煤气时一定要注意做好设备安全检查,使用时记得打开窗户透气,以免悲剧发生啊!

男子在租房内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死者父母悲痛之余,讨要说法,却遭遇各方推诿。无奈之下,死者父母将房东、燃气公司、热水器经销商及热水器厂家,一股脑全告上了法庭,索赔45万余元。

云岩区法院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作出了判决。

事件男子殒命卫生间

20岁的小亮是湖南人,在贵阳打工已一年多了,一直租住在蔡家关一间出租房内。由于房子比较老旧,没有热水器,洗澡问题一直困扰着小亮。

年3月,房东终于在卫生间里装了一个燃气热水器,这可让小亮高兴坏了。可没想到,一个月后,忙碌了一天的小亮,回到出租房使用热水器洗澡,结果却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医院后抢救无效,小亮永远离开了人世。

经鉴定,小亮死亡系热水器排放的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身亡。

被告均称自己没

事发后,小亮的父母认为,房东在租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却未安装排烟管道,因而使用热水器时产生的一氧化碳直接排在屋内,是导致小亮中毒身亡的直接原因。于是找到房东讨要说法。

房东却认为,热水器是从经销商处买来的,并且由经销商负责送货、安装;液化气和调压器是从燃气公司购买的,自己只是购买产品,不懂安装,也不知道安全注意事项,小亮的死与自己无关。

燃气公司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液化气,不应该承担。热水器经销商认为,自己只是销售产品,产品出了问题,应该找厂家。可厂家却认为,他们生产的热水器经检测属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国家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配备排烟管道,事故是因调压器出问题,应当由调压器的销售者承担。

无奈之下,小亮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燃气公司、热水器经销商及热水器厂家,一股脑全告上了法庭,索赔45万元。

法院各方均有过错

在审理过程中,小亮的父母,房东、燃气公司、热水器经销商及热水器厂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小亮使用的燃气热水器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以及该缺陷与小亮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

受法院委托,经湖南省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现场勘验和对该热水器及相关配件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与热水器配套使用的瓶装液化气调压器的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装置质量不合格。该热水器未安装排气管,且安装在室内,判定该安装质量不合格。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和分析认为,小亮的死亡,系其使用厂家生产的热水器,因无排气管道,产品存在缺陷;燃气公司提供的瓶装液化气相配套的调压器,产品质量不合格;经销商在提供热水器安装服务时,作为专门从事该项经营业务的销售人员,竟无热水器排烟管道,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对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而经销商不但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还配合房东将热水器安装在不当的位置;房东对安装热水器不当,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应当有主观上的预见,但没有加以避免;死者小亮在使用热水器时,疏忽大意。各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判决由厂家承担50%、经销商20%、燃气公司15%、房东10%、小亮5%的。共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食宿费、司法鉴定费、尸体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5万余元。

法官说法鉴定结论是重要证据

“对于案件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法院一般会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的陈阳介绍,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司法鉴定是很重要、很可信的证据之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若是不能协商一致就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

那么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陈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只要对方不反驳,那么自行委托的鉴定就是有效的。但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很容易使对方产生质疑,予以否定,从综合性认证的角度考虑可能会不予认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常见的司法鉴定有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文书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的余卫东法官告诉,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让大家越来越重视,需要鉴定的项目也越来越多样。

“前些年需要鉴定的案件较少,所以我们对外委托办公室都是由各个部门的同事兼职,近年来随着我院受理案件量的增加,对外委托的案件量也大幅增加,我们的工作量也成倍增加。”据介绍,云岩区法院的司法鉴定案件不但数量多,还常常遇到一些极其少见的案例。

“我就办理过一起特殊的司法鉴定案件。”余卫东法官告诉,年,驾驶员蔡某驾车到小碧收费站时,被后面疾驰而来的一辆汽车相撞,将蔡某车辆尾部严重撞损。事故发生后,对方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保险公司的人员勘验现场并检查后,让蔡某将车开到4S店待定损、修理。蔡某驾车前往4S店途中,车辆受损部位突然自燃,致该车烧毁。蔡某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

“这个案子的关键就在于,车辆自燃和事故有没有直接关系。”余卫东法官说,法院委托四川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自燃车辆进行鉴定,认定火源是铁质材料受电弧作用飞溅至铜导线上形成的,也就是说,事故与车辆自燃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了11万余元。

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人胜败的命运。对自己不利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余卫东法官表示,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他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十分慎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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