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至今不敢向年迈的父母透露儿子已死的事实,老婆也过世了,家里的经济很困难”,去年11月14日,因意外事故失去儿子的朱某不满一审判决赔偿,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当日,市法援处工作人员立即依法审查受理,依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最终为朱某争取到28万余元赔款,数额几乎是一审的两倍。今年7月30日上午,朱某专程向市法律援助处送来写有“法律卫士,维护公平”的锦旗,对广州法援及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表达谢意。
朱某向广州法援和律师送上锦旗表达谢意。通讯员供图
据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介绍,朱某儿子朱某同此前承租朱某弟转租的房屋居住,该房屋产权归梁某、范某夫妻共有。年12月18日,朱某同在出租屋卫生间洗澡时,因卫生间未安装窗户和通风设备,出现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儿子意外去世后,朱某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梁某、范某、朱某弟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范某向朱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02元。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年11月14日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求助。当日,市法援处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朱某,立即依法审查、受理,依规指派常备法援人员(社会律师)刘淑娟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刘淑娟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朱某取得联系,倾听当事人陈述,详细翻阅案情材料。她发现,该案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朱某同未在广州城镇生活超过一年,故应按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为元。
然而,本案发生在年12月8日,当时受害人朱某同已在广州居住一年以上,应适用广州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于是,刘淑娟指导朱某提供朱某同《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居住证等关键证据,证明其子已在广州生活超过一年。
据此,刘淑娟提出关于追加死亡赔偿金的关键诉讼意见,并向二审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按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元。
最终,刘淑娟的二审诉讼意见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为当事人朱某争取到共计.02元的各项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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