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语残疾的概念和肢残主要原因 (一)言语残疾的概念。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前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失语: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运动性构音障碍: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指由于呼吸道及喉存在器质病质导致的失音、发音困难、声音嘶哑等。 儿童言语发音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指由于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口吃: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主要原因。 1、遗传,如唐氏综合征,又称21三体综合征。 2、出生缺陷或发育障碍,如脑性瘫痪、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早产或过期产、低体重儿、腭裂、智力低下等。 3、疾病,如脑梗死、脑出血、脑炎、脑囊虫病、喉或舌疾病术后、听力障碍、帕金森氏病、多发性硬化、脊髓侧索硬化、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等。 4、创伤或意外伤害,如脑外伤、产伤等。 5、孤独症。 6、癫痫。 7、中毒,如一氧化碳(CO)中毒、化学品中毒、药物及食物中毒等。 8、其他,指除以上常见原因以外的疾病或伤害,如溺水等。
二、言语残疾的康复建议 言语残疾一级:需要尽早开始病因治疗和言语训练,特别是学龄前的儿童更应尽早开始言语训练,对成人言语残疾应尽早配备交流板、交流器、发声学语辅助装置等。要定期进行言语康复评估。 言语残疾二级:需要尽早开始病因治疗和言语训练。配备交流板、交流器、发声学语辅助装置等。定期进行言语康复评估。需要持久的支持服务,而且可能为终身需要。 言语残疾三级:需要进行病因治疗,尽早开始言语训练和语音矫治,定期进行言语康复评估。按需配备发声学语辅助装置等。这种支持服务是间断的,需要时可提供帮助。 言语残疾四级:需要进行病因治疗,尽早开始言语训练和语音矫治,定期进行言语康复评估。按需配备发声学语辅助装置等。这种支持服务是间断的,定期指导性的,需要时可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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