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西塞罗)
年2月1日,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继续开庭审理。2月9日一审宣判,莫焕晶因纵火罪被判死刑。莫焕晶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6月4日二审宣判,法院判决认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在莫焕晶诸多上诉理由中,有一条上诉理由为:公安消防部门在救援中没有充分体现“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基本原则。
且看法官是如何认定并作出终审判决的。(以下内容原文截取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的刑事裁定书)
“关于公安消防救援与本案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只有当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进这种结果的产生,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证据表明,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在案证据反映,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从年6月22日5时04分开始陆续接到被害人朱小贞及相关群众的报警。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于5时07分立即派出消防员、消防车赶赴现场,并于5时11分到达案发小区北侧正门。在小区保安带领下,破拆铁门跑步进入着火建筑底部,于5时16分携带灭火救援装备进入着火建筑。5时30多分,发现水枪射程由10米降到不足2米,不能满足灭火需要,火势从5时36分开始逐渐增大,消防员立即通知物业检查消防泵运转情况,并于5时40分按下室内消火栓远程启动按钮,但消火栓泵仍未及时启动。消火栓泵于5时45分启动后,水压仍然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消防指挥人员发现小区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阀门锈死,一方面联系供水部门为案发小区附近市政供水管网加压,另一方面及时指令消防员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并于6时15分许完成水带铺设工作,实现水带供水,得以逐渐控制火势。大火在6时48分左右得以基本扑灭,4名被害人被搜救发现并移交医护人员。在案证据证明,内攻消防员进入着火现场后,系同步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在不具备直接救人条件的情况下,消防员必须以有效控制火势为前提,继而为救人创造条件,综合本案的火场环境和房屋结构,内攻消防员不存在先救人、再灭火的客观条件。在被困人员被搜救发现前,相关消防员、物业工作人员对被害人亲属、现场群众关于有无搜救到被困人员的询问作出否定性回答,与4名被害人直至火灾扑救末期才被搜救发现的事实并不矛盾。4名被害人直到火灾扑救尾段才被发现,与4名被害人被困位置离入户门较远及现场火势大有直接关联。综观本案火灾的扑救过程,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火灾救援时间延长,是由于水压不足、水泵接合器阀门锈死等客观原因造成。此外,在案证据还证明,被害人朱小贞于当日5时04分35秒许、5时05分55秒许、5时08分52秒许3次拨打或报警,通话录音显示朱小贞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5时11分48秒许,当时其说话、呼吸已十分困难,通话期间没能再回答调度员的问询,通话过程中也没有听到小孩子的声音,由此可以推断朱小贞及其3名子女在5时12分均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同时,一审出庭消防专家说明,火灾发生后6至8分钟,火场烟雾一氧化碳浓度一般可达到4%,而一氧化碳浓度为1%时即可致人中毒死亡,火场被困人员如果不能在6至7分钟内撤离,即有生命危险。本案4名被害人在起火后躲至北侧卧室避险,而北侧卧室只有一窄幅落地玻璃窗可以向外平推开启十多公分,排烟通风效果有限。因此,在消防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名被害人生存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渺茫,该情况与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的4名被害人系因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论相符。从对4名被害人死亡时间的分析看,4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放火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以当时的情形,消防救援已经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辩护人提出消防救援与本案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存在多因一果情形、莫焕晶应当获得减轻刑责和处罚的量刑利益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莫焕晶提出公安消防部门在救援中没有充分体现“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基本原则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亦不予采信。”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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