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浴室中毒意外死亡nbsp

文章来源:一氧化碳中毒   发布时间:2016-9-30 11:01:43   点击数:
  

浴室晕倒煤气中毒意外身亡

3月17日晚8点,在黄湾五金店出租屋内洗澡的谭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去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经调查,确认五金店老板田某在浴室内布置的燃气热水器安装及使用不当,导致一氧化碳泄漏,是谭某意外死亡的根本原因,并排除了他杀可能。

协商未果各自盘算难成调解

在随后的几天,谭某家属陆续赶到黄湾,为谭某办理后事,并就赔偿事宜与五金店老板田某进行协商。3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黄湾镇(尖山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本次纠纷调解。在调解中,谭某家属首先向田某提出一百万元的赔偿要求。田某则提出希望法定赔偿标准为基准,依照过错划分承担责任。由于谭某属于农村户口,依照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考虑到父母赡养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其法定赔偿总额约为44万元。由于双方差距太大,且均不愿做出让步,最终双方各自离场,并约定择日再谈。

突起波澜城乡差别难定赔偿

3月23日上午,谭某家属来到调委会,提出自己可以接受对方提出按法定标准赔偿的说法,但谭某虽然是户籍在农村,实际居住和工作都在城市,依照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是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赔偿的。在下午及随后的调解中,双方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田某表示自己与死者谭某是多年的好友,谭某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直在老家赋闲,对方提出的说法有违事实。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考虑到双方在赔偿标准的适用这一基础前提上无法达成一致,在咨询市人民法院法官及专业律师的基础上,调解员向双方提出三点建议:一、建议双方暂停调解一至二天,各自就相关法律向律师进行咨询;二、鉴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谭某户籍归属于农村,家属方提出适用城镇的赔偿标准,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家属方必须向调委会及田某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特别是谭某在过去几年在城市的居住、工作的具有充分可靠性的证明;三、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双方依旧无法就赔偿标准适用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建议双方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再做调解互不退让陷入僵局

3月25日晚,谭某家属与田某又一次坐到了调解席上,并重新进行协商。家属方提出,依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得出谭某意外死亡等各项费用共计90余万元,并要求田某全额全责予以赔偿;田某则表示,依照农村居民的赔偿额度,并考虑到事故发生中谭某自身存在的热水器操作不当等因素,自己愿意在30万元的额度上向家属方进行赔偿。在随后的背对背调解中,调解员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说。一方面向谭某家属解释,并说明在目前的证据条件下,确实难以认定以城镇标准对谭某的死亡作出赔偿。另一方面,也从道义和法律的角度向田某进行劝说,毕竟人死不能复生,家属一方承受着失去亲人的悲痛,或许言语和做法上有一些过激,应当进行体谅;而对田某在没有进行专业法律咨询的情况下,片面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做法,也是有所失当的。但由于双方均态度强硬不愿让步,调解员无奈宣布暂停调解。同时谭某的丈夫王某及大哥表示,事发至今,田某一直在回避自身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缺乏解决问题的诚意,自己要求中止调解,并通过司法途径对田某提起讼诉。考虑到田某缺乏应诉准备,调解员也为他留下了镇(区)法律顾问的联系方式。

峰回路转说情说法终解困局

出乎意料的是,3月26日一早,田某却早早来到了调委会,表示愿意提高赔偿金额,并希望调委会能再度出面组织调解。原来当天调解结束后,田吗即与镇(区)顾问律师进行了联系。顾问律师向田某说明,在谭某意外死亡的事件中,田某作为房屋的提供者,对浴室进行了非法改造,并私自安装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谭某虽然在使用中存在一定的疏漏,但考虑到她入住时间只有三天,对设施中潜在的安全问题并不具备足够的分辨能力和注意义务,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对于田某提出追究房屋房东及热水器生产厂家责任的说法,也只有在存在证据证明过错的前提下才能够成立,不能作为在本次纠纷处理中减轻自己责任的依据。在听取顾问律师对事件中法律责任的剖析后,田某认识到自己主张中存在的错误,并希望能及时作出补救。考虑到昨天家属中丈夫王某等人态度太过刚直难以圜转,调解员首先与谭某的大嫂张某进行了沟通。在听到田某的表态后,家属也表示愿意做出让步,也不再坚持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当天下午,又经过几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约定由田某在依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全责承担谭桂芳意外死亡的赔偿的基础上,再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家属4万元,该纠纷就此终结。

调解心得

一、在本次纠纷调解中,当事人谭某具体的赔偿标准适用一直是本次纠纷调处中的最大争议。目前我国城乡二元格局正在逐步被打破,农村和城市之间赔偿标准的巨大差异往往。而在此类争议发生时,作为调解机构却通常难以在法律上对争议做出一个明确认定,有时候也会导致事件趋于复杂、拖延难决。二、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时出于顾虑或是其他原因,不愿接受调解员对于事件的认识认定。在这一情形下,适当引入律师参与或协助调解,对当事人进行劝说或是法律解析,有时候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三、找准突破口。在矛盾纠纷中,当双方态度僵硬,难以调解时,找准关键人、关键点永远是调解中最重要的突破口。在本案中,大嫂张某虽然不是案件中的直接当事人,但她能对家属方的态度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在谭某丈夫王某等人与田某发生言语冲突下不了台时,能够起到一个缓冲和沟通的桥梁作用,助推纠纷的最终解决。四、在后续法律文书获取,包括谭某亲属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办理中,为了能尽快完成法律授权和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员通过网上文件传输,由当地亲属完成办理后,当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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