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年4月17日5时50分许,位于晋城市泽州县的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炼铁二厂3#高炉水工工具室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造成2人遇难。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愿因是高温渣铁引燃出铁场下面的碎焦、杂物,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经地下通道逸散至水工工具间,造成擅自脱岗,违规进入工具室休息的2名工人煤气中毒。为了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运城市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运城市应急管理局
年4月26日
运城市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巩固深化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彻底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钢铁企业煤气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摸清全市钢铁企业煤气系统安全生产现状,深入查找钢铁企业煤气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全面整改各类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系统重大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钢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专项治理范围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三、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等三个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5.企业未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未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未建立煤气设施运行情况,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6.煤气柜进口管、出口管和煤气放散管上的电动阀门,未设有与煤气柜储气量、储气压力、活塞位置、活塞速度和活塞倾斜量的联动保护措施,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7.煤气回收净化系统未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异常报警、氧含量监测等安全联锁装置。
8.剩余煤气放散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9.煤气放散管口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放散管未分别设置(放散气集中处理的除外)。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正确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5.置换煤气设施内的煤气未使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作为置换介质,并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
四、工作安排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的统一部署,全市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从4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4月下旬)。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各县(市、区)于4月25日前将本市专项治理方案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下旬至7月下旬)。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版)》等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并于年7月底前将本单位《钢铁企业煤气安全检查表》和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各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公开曝光,逐一登记建档、挂牌督办,督促按时整改。
(四)验收总结阶段(8月至11月)。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对全市钢铁企业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对年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一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钢铁企业依法严处。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将对全省联合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逐一进行验收。
各县(市、区)于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要切实认清在全国持续组织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真正认识到专项治理是遏制钢铁企业煤气事故多发频发、提升钢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要着眼于解决一些根本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督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氛围;要统筹安排好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铸造企业安全“体检”等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落实责任,认真自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抽组专业骨干力量,按照检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检查。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属地监管部门,并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积极整改。坚决杜绝一般隐患视而不见、重大隐患过度依赖政府等不良倾向,确保自查自改扎实有效。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明确的3个方面19项检查内容,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一律要下达执法文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上限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坚决克服重检查、轻处罚,检查次数多、发现隐患少,处罚偏轻、不处罚等不作为现象,确保执法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四)建立机制,持续改进。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钢铁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版)》(安监总管四〔〕31号)要求,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联系人:贠明国,联系,电子邮箱:ycajjgsk
.